邯郸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邯郸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全面放开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申请即落户。
对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人本人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须落户于派出所公共地址;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注:
(1)直系亲属(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投靠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未成年人不可单独申请,需与父(母)随迁。人口信息系统不能显示其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3)如果迁入人在本地就业且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应优先在集体户落户。
合理确定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1.以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
(2)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
2.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收据);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村、乡(镇)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
(2)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为落户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租赁房屋落户的,需提供迁入人居住证、房主申请及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