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将适用范围覆盖至全市六区一县,明确了市外户口迁入、市内户口迁移和户口迁移的监督管理方面内容。涉及的主要迁移政策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投捐资入户、招工招聘入户、毕业分配入户、工作调动入户、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入户、搭户入户等。
(二)因地制宜调整我市户口准入迁移政策
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从新政策设立到准入条件、入户渠道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汕头市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办理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非农业户籍证明。
2、全面放开非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在本市非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新建商品房; 2、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3、存量房(即二手商品房,下同)、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依合法稳定住所类别,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1)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即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连续3年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已超18周岁在普通中学、中专中职中技学校就读的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除上述1、2点外在中心城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指存量房、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仅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