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迁移限制
坚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符合直系亲属投靠、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招工招聘、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经积分制审批入户等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之间的户口迁移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市急需人才或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工作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录用或来汕自主创业并在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国留学人员,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来汕自谋职业、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汕发展灵活就业、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汕投资置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汕央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落户。
6、进一步放开直系亲属互相投靠
除继续执行之前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政策外,凡与本市居民共同居住生活、户口在外地的该居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汕投靠入户;本地居民(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外地且该居民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外地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赡养老人。
7、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
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积分制入户分值由原来入户基本分60分降为50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基本分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入户本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8、妥善办理环卫、殡葬、公交、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等特殊艰苦作业一线人员落户城镇
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虽没有自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单位安排的宿舍或寄住处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为不符合计生政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等几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