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嘉峪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2)

户口政策2018-07-10王华老师

三项措施界定农业劳动者身份

摸清底数。三区、市公安局、农林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对嘉峪关市的农业人口底数、农业占地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确定“农业劳动者”人员名单。

核准身份。三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林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由三区分别协调指导三镇,对农业人口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人口信息核实后,将具体涉及的人数、户数进行核对,特别要把户口仍在农村,但已被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分离出来,以转变其职业身份,最终确定“农业劳动者”具体人员名单,由公安机关在职业一栏中备注为“农业劳动者”。

更换新簿。分期分批更换户口簿。公安机关在2011年12月底前将所有户口统一变更为居民户口, 并为三镇居民全部换发新户口簿,户口性质统一标注为“居民户”;于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居民新户口簿的换发工作。

七项内容围绕“一元化”制度

统一登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实施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家庭户口、农业家庭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集体户口”。

确认身份。对目前嘉峪关市农村的原有农业人口,经相关部门确认职业身份后,在职业栏内标注“农业劳动者”,继续享受农村惠农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学生就学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申请审批。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原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需要登记为“农业劳动者”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审批,在职业栏内标注“农业劳动者”,享受“农业劳动者”相关待遇。

享受待遇。原籍为本市农村户口,现仍在农村务农的具有非农业集体户口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审批,在职业栏内标注“农业劳动者”,户口可迁回原籍,享受“农业劳动者”待遇。

农村移民。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移民嘉峪关市农村实际居住的人口,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区上审批后,按相应职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落户。

严管迁移。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嘉峪关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嘉峪关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不得享受嘉峪关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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