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规处理。人才安家费补贴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经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追回违规所得,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申报的人才优惠政策待遇不再审核。对相关责任人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人才安家费补贴经费来源及支付
人才安家费补贴所需经费(含企业单位人才)列入财政预算,按人才所在单位的属地关系(以行政隶属或注册地和纳税地划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市本级单位人才安家费补贴经费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支付。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的人才,现有人才(存量人才)不再适用本规定。
(二)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认证书。
(三)引进的人才服务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停止发放安家费补助。
(四)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中关于人才安家费补贴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