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11)

户口政策2018-06-04三水老师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地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十五条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照征兵入伍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十六条公民因入伍被注销户口,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二节出国(境)户口注销

第六十七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注销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现后,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应当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十九条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七十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福利院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三节死亡户口注销

第七十一条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提交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制作2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第七十三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网格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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