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10)

户口政策2018-06-04三水老师

第五十八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以及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六十条因错报、提交虚假证明申报,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原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六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后,应当及时在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加盖户籍民警章,收回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同时收回《居民户口簿》。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办理。

公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丢失声明。

第一节入伍户口注销

第六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以及《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六十三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照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户主在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交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其父母或者户主。

第六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注销户口。

(一)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征入伍后,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交《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交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口。

(二)户口在原籍的,应征入伍后,由本人、父母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申请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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