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制作2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予以强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义务人。
第七十五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第四节其他情形户口注销
第七十六条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申报义务人提交被宣告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到被宣告失踪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七十七条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组织调查核实,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或经核实与出生情况不符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以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多个户口均有违法行为的,保留其中违法性质较重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均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多个户口均有违法行为的,保留其中违法性质较重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