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入户问题的政策规定(2)

户口政策2018-08-10王新老师

二、是不是只有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应当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续,如山东省在2016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三、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四、上户口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一般来说这些材料包括父母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亲子关系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部分省、市的规定如下:

山东省

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2月1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河北省

1996年1月1日以后非婚生育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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