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户口与抚养问题基本案情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人;谢某,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2004年初,谢某从陕西来北京打工,在王某经营的海鲜馆做
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户口与抚养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人;谢某,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2004年初,谢某从陕西来北京打工,在王某经营的海鲜馆做服务员。王某对谢某关照有加,6个月后二人同居。2005年初,王某离婚正式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谢某怀孕,王某坚持要求谢某生下孩子。2007年5月初,王某与谢某之女出生。自孩子出生始,王某一直坚持给孩子上户口,均无果。2008年初,谢某见王某未能给孩子上北京市户口,随即要求自己单独抚养孩子并将孩子带回西安。2008年4月,谢某母亲进京将谢某与王某之女带走,之后,将孩子送给同村李某抚养,李某给谢某母亲支付“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
2008年6月,王某一怒之下将谢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孩子抚养权,理由是:谢某明显缺乏抚养能力并有将孩子送给他人的不良行为。200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动撤诉。
律师评论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收养法第10条)。
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突。但是,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