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一票否决”。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要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参与拟定安置计划,共同努力,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排计划和安置岗位。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文明办等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