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审核发放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地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地方补助资金筹集工作;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电力局负责各自职能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销售单位要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原价及享受的财政补助金额,对虚构原价、故意隐瞒价格补助信息的,按照价格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上市区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在市外驻点营运,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助申请资格,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征信系统。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2.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
3.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
4.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