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
(二)登记备案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实行登记备案制。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应到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并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填报附件4-5)。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
5.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
(四)充换电设施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