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最新修订版(8)

国家政策2018-09-09三水老师

(四十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鼓励项)

(四十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基本项)

(四十八)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项)

以上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关键项的分值≥50分,基本项的分值≤5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具体分值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在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设置。

此外,对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的专项试点任务的,每项单独加2分。

依据所在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城市无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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