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一是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四是因地制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五是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同时引导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体系
(一)性质与设立。各辖市(区)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为事业法人或由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镇(街道)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依托镇经管站或其他现有机构单位,扩充职能,明确职数,调配人员,提供场所,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服务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行为的发生原则上以辖市(区)本级区域为主,随着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适时建立覆盖全市范围,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市级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要尽量规范一致,统一使用全省一致的标识。
(二)功能与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