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化建设。坚持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在建立和完善辖市(区)、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市、辖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统一采用省级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四、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行为
(一)明确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