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宅基地申请须附送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原件;
(五)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因婚姻关系,男方到女方落户需申请宅基地的还须附送男方落户户籍证件;暂未落户的,需提交结婚证及男方无房证明。
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对上报的宅基地申请从户籍、占地类型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由土地管理所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街予以张榜公布(5日)。公布期间无举报的,报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审核;如有举报的,由土地管理所负责调查核实,并向市区土地管理局写出调查报告。举报属实的不予报批,举报不属实的按程序的报批。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退还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管理所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在申请人所在村街予以张榜公布(5日)。公布期间无举报的,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批;如有举报的,由土地管理所负责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不予报批,举报不属实的可按程序报批。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退回乡(镇)土地管理所,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将申请退还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由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对宅基地选址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和现场勘验。
第十五条 宅基地申请经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上报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下达批准用地通知。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拟订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有用林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章 宅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获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下达批准用地通知)后,乡(镇)土地管理所应当会同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乡(镇)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申请人对新建住宅的位置、面积、地类挨户进行划定,并在《宅基地现场定位下片》上签字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