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沧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国家政策2018-07-24王华老师

2018沧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沧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沧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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