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保定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国家政策2018-07-24李天扬老师

2018保定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保定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原则。

第四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交 易 机 构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第七条 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负责莲池区、竞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沟新城以及全市跨区域和各县(市、区)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融资登记等综合服务,做好省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及县级交易平台的业务技术指导。

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万元或500亩以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和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做好省、市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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