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使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农村村民向本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村民住宅用地呈批书;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三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