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学校(单位)应成立评聘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教师应占适当比例.评聘推荐委员会结合申报参加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对照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o意见.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人选.学校(单位)将上述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职称主管部门.
第十条参加正髙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推荐人选,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省定推荐名额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推荐人选须在本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呈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须由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统一报送,学校(单位)填写《辽宁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经相应职称主管部门审査同恚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在评审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査.符合規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o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等事项,报经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同恚后组织实施.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副髙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髙级教师职
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7人,副离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3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成员一般不少于11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高级和髙等院校基硙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任职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60%;其他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须由现聘任为相应及以上职称(职务)等级的教师和其他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70%.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学校(单位)推荐的参加评审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谊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报前期工作情况和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程序、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