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点市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试点市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二、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2、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3、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5、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三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点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试点市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热爱学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5、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三、业务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3、教书育人业绩卓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7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