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3)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学科(专业)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根据需要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集体评议、专家投票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形成初步评议意见.

(三)学科(专业)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步评议情况,o提出分组审阅和初步评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例会审议,逬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评审委员会到会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网站、纸质文件等形式,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报送规定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存档材料.

第十八条经评市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査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再重新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其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经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领取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评定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评审通过人员个人档案,其他两份分别由聘用学校(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留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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