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国家级课题;或主持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1项市级重点课题且主持1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2项市级或3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课题(项目)研究,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1万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科研部门、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市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或主持1项或主研2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课题(项目)研究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1部。
②论文获奖。参加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区县级或主持1项校级课题,须通过结题评审。
④主持开发1项经区县教研部门评审认定通过的校本课程。
(4)村校学校教师。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乡中心校教师,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及个人获得过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3.一级教师
具有一定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