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三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五)科研业绩
1.正高级教师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
(1)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4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论文获奖。论文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一等奖及以上。
(3)课题(项目)。主持1项或主研2项市级课题及以上,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及个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表彰3次及以上(其中个人1次)。
2.高级教师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1)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2万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一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二等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