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3)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第十九条 申报人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第九条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由省职改办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省职改办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循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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