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4)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

1、单位申报。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3、集中公示。对本单位过渡人员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4、逐级报审。参加过渡人员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基层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改办顺序逐级上报。其中,初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县(市)区职改办终审,中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市(州)职改办终审,高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由省职改办终审。

5、情况汇总。《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用人单位、县(市)区、市(州)逐级汇总上报至终审部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职改办。

本《过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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