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2016年首次评审时,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面试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的方式。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水平能力测试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直接带入评审。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含综合材料一览表)应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职改办根据材料受理等情况,下达同意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第十五条 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办公示、审批。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