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有2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的倾斜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八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要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推荐要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荐的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