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在内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村级电站建设运行各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级电站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指导贫困村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鼓励各项目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保障村级电站收益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做好辖区内光伏扶贫工程实施的协调推动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设定完成时限,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国家争取建设规模指标,会同扶贫部门审核各项目县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村级电站并网运行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扶贫部门协助审核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建立村级电站工作台账、档案,统计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进度及成效。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组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申报并及时拨付。自治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村级电站用地的政策协调。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光伏”技术指导。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工程给予支持。各电网企业积极配合村级电站的选址、设计等工作,负责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提供并网服务。
(三)加大支持力度。
经自治区批准建设的村级电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并将涉及的贫困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村级电站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接网申报程序,优化接网工程建设流程,保证村级电站及时并网,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优先结算和拨付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