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对象。
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对5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当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现状、集体经济收入、电网接入消纳等情况,将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但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贫困村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并建立工作台账、档案。
(二)科学制定方案。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村级电站应结合当地光照资源、地理条件、预估发电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不同建设条件,村级电站可采取“一村一站”的建设方式,也可以采取“多村联建、共同受益”的建设方式。鼓励优先利用村委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产权属于政府或村集体的园区厂房屋顶建设村级电站。项目选址时,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扶贫等部门以及贫困村村委会、当地供电企业应同时到场确认。县级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上报市发展改革、扶贫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落实建设资金。
村级电站以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产权归贫困村村集体所有,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解决。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统一负责本县村级电站申报、实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相应权责。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招标,选择不超过两家有相应资质、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承担村级电站建设施工和后期运行维护。村级电站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和设备,鼓励采用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按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贫困村村集体使用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