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陆上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全国统一标杆电价政策。即:2016年1月1日以后,2017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60元(含税)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58元(含税)执行。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但2017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0.60元(含税)上网标杆电价。
二、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全国统一标杆电价政策。即: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88元(含税)执行,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但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0.88元(含税)上网标杆电价。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以内的部门,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如遇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上网电价中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进行调整。
云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