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农房报建管理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环保、民政、公安等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构。各市县要结合地方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抓紧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流程及细则等相关文件。
(二)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为解决村民建房审批不便的问题,要求各市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保证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履行乡镇规划管理职责;乡镇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农村建房报建窗口,专职负责村民建房报建业务;各行政村应配备农村建房协管员,指导建房户填报并上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做到 有人做事,有权管事 ,农民在家门口就能把建房审批办理好。
(三)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有条件的村可以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成立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网络、公益广告栏和宣传片、宣传栏等各种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村镇规划和风貌建设宣传,在村庄文化室、宣传栏等张贴村庄规划图,大力营造建房报建氛围。通过宣传让村民真正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
(五)切实加强执法监管。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从源头上为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各市县要加强农村地区建房活动的巡查,结合我省三年打违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开展农村违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建房行为,保障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各市县要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农房设计。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