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要求,减免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各种费用,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庄地形图和影像图购买、土地和房屋测绘、农村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乡镇规划管理所办公、交通工具、人员差旅补助等费用支出。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农村居民报建户一定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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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农房开展特色风貌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建设,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确保一定范围内农村建房风貌的协调统一。
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意见》强调,农村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房,做到建设有规划,管理有依据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有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规划有序开展,规划区外不得违规建设。要依法合规,简便高效。农村居民有建房需求,而规划没有经过审批的,可暂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村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并将农房报建材料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审批手续应依规限时办结;既依法保护农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意见》指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也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建房报建的积极性。并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贯彻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宅基地回收流转机制。
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与规划成果宣传工作,所有经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都要张榜公布,让村民真正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
加强宅基地管理。农村居民实施建房前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各市县、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农村人口数量、宅基地需求等,统筹合理安排部分农村空闲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同时,探索建设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将依法取得,但长期不使用的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对主动退回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