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国家政策2018-08-30王华老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15〕9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 〔2014〕57号)及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有住房贷款余额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延长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时限。十堰市城区将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郧阳区)将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

3、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凡无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记录或者贷款记录已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记录未还清的视为二套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房产证明属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得受理贷款。

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70%。6、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工资收入偿还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40%提高至50%。

7、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8、开通十堰本地购房装修贷款业务。凡购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0万元、县市不超过15万元。贷款抵押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借款人凭本人所购住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时间五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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