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藏生育补贴政策及农村户口国家生育补贴多少钱
办法》在200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实行了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扩大了生育津贴的支出范围,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支出项目。
根据《办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和费用有关的问题
1.据了解,《办法》规定,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
2.我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及男职工的护理津贴。
3.此外,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即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
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5.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享受15天护理津贴的同时,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我区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稳妥扎实有序的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的人口政策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