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房屋套数认定和提取比例。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购房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职工即使提供房产查询证明,第三次提取也不予受理。
10、偿还住房贷款提取。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予受理。
11、取消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提取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限制条件。
12、下岗或失业职工提取:户口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又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满一年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每年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