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
1、 之前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加之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设立在西藏企业综合所得税税率一般为9%。
2、 新政策明确适用15%西部大开发税率需满足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等要求。
3、 今年起4年(到2021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所得税需满足当地职工和当地收入相关比例要求。
4、 今年起4年(到2021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所得税仅限于14种情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2018]25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