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7)

国家政策2018-08-30王新老师

第二十五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七)旧伤复发确认;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当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组织现场体检,确认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并将有关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限)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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