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时间为当年度7月1日,调整对象为我市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新增待遇从调整当年度1月1日起执行。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80%为调整基数,确定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额;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为调整基数,确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增加额。
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调整。
十六、符合条件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参照本意见计发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十七、本意见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2〕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