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经批准转到统筹区外就医(含院外等待住院期)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含转外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九、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销。符合报销条件的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动车)硬席(一般情况乘坐硬座;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轮船三等舱和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情况紧急,如需乘坐飞机的,应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可在1000元以内据实报销。
十、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可享受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120元。
十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转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期限不低于其住院期间的天数。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十三、为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监测数据等材料。
十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