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泉人社〔2015〕109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6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2015〕178号)精神要求,现就2016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泉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895元,月平均工资为3741元,比增315元;泉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男性70.89岁,女性77.34岁(按照泉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二、2016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后月标准为:1870.50元、1496.40元、1122.3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资金额见附表。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
附件:2016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调整金额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6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省社保局,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
2016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调整金额表
(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