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广东民办代课教师工龄及养老保险细则

国家政策2018-09-04三水老师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2016-2017年广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广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被辞退中小学代课及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三、参保费用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但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四、办理时限

凡符合参保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辞退学校相关资料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后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收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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