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5)

国家政策2018-08-20李天扬老师

二十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各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含最低、最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县(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含最低、最高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十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生产经营者近3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3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在区位,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标准,分地段分档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自行确定。

二十八、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的时间、地点。

对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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