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选定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定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批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十、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参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并按规定结清差价。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二十二、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具体政策。
二十三、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提前规划,按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安置房建设可采取政府统一建设或回购等方式,市财政出资的房屋征收项目,剩余的安置房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或周转用房等。
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订立。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问题。
二十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