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能够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标准户型为:40、45、55、65、70平方米五种。
第二十五条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大于最大户型标准的,按最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原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均分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扩大面积款。
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并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并按原面积450元/平方米结算房款。
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处。
是独立房屋,且檐高不低于2.2米,房盖有保温层,外墙37厘米。
室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包括:独立电源(电表)、自来水、火炕、灶台等。
附属物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改建时需要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时,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征收人应根据回迁安置的实际情况,设计若干标准户型。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原面积加上奖励及赠送的面积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