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聘任文件下发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工资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制定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区各行业、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对本地区所属的各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