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在广泛调研论证和摸底测算的基础上,近日起草并提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范围、基金统筹、计发办法、职业年金等作了明确要求。
改革范围
《意见》明确,改革政策适用于全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金筹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
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区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全区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