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中常见问题解读(2)

国家政策2018-07-08王华老师

此外,财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我国工资的支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我国《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工资支付准则是指以法定程序由国家制定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支付的形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规定中的法定货币特指人民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的形式发放工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将积压的库存产品或以购物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这些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代领者需要在企业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工资支付的期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在法律实务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的期限时最好不要约定固定的日期支付,而应选择在一个期间内支付,这样的约定可操作性强,也可降低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的风险,降低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的发生率。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如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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