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其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可以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4、工资支付的清单。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发生工资纠纷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否则可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